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行申1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道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第三人:朝阳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3行终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