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恢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18号鑫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正全,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850506.26元。

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权0110277)涉及产权权属待定不宜执行处置。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资产可供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