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执异17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202366158。
法定代表人:丁正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宝海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21659969X。
负责人:高翔。
被执行人: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百花东路。
组织机构代码:21682886X。
法定代表人:杜检。
被执行人: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百花东路口。
组织机构代码:216828325。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被执行人: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黑林铺镇昭宗办事处大湾田。
组织机构代码:216561720。
法定代表人:吴卫,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市翔后集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号***幢*楼*号。
组织机构代码:669669419。
法定代表人:姚学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05)云高执字第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异议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认为本院未对委托管理人成都市翔后集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后集公司)应缴纳的代收费用进行核实,导致委托管理人所缴费用低于其所代收取的费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兴公司称,其公司与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是成都市荷花池市场百货附一区负1楼至地面1-3楼市场(以下简称案涉市场)经营权共同所有人,华兴公司拥有51%份额,汇友公司拥有49%份额,经营期限从1998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2017年12月25日,本院经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作出(2017)云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亿元的财产、收入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同日,本院以(2017)云执恢4号《委托书》委托翔后集公司对案涉市场进行管理,托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华兴公司向本院了解得知,翔后集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缴纳款项450万元,标注为“委托经营管理款”,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缴纳款项29.72万元,标注为“委托管理经营余款”,两次缴款共计479.72万元,未向本院提交结算明细清单及相关费用凭证。华兴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翔后集公司在案涉市场收取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费用已超过1200万元,而仅向本院缴纳479.72万元,已构成隐藏委托收入和侵占行为。请求:1.对委托管理人翔后集公司受本院委托收取案涉市场经营权费、物业管理费、市场运营费的具体收费情况进行核实,并按实际收费缴纳至本院指定账户;2.对翔后集公司隐瞒代收费情况进行处罚。
华兴公司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保安协会成都商务处《关于投资改建“吟龙”饭店定期有偿使用协议书》及《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本院(2017)云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17)云执恢4号《委托书》及《通知(1)》、《通知(3)》复印件各一份、本院2018年10月24日《执行笔录》复印件一份、翔后集公司缴款凭据复印件二份、翔后集公司在案涉市场部分收费票据复印件(光盘一张及收费情况列表一份)、案涉市场收费情况列表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5)云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拍卖了成都市荷花池市场百货附一区负1楼至地面1-3楼自2008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经营权,翔后集公司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取得上述经营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截止2017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亿元。
2017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恢复(2005)云高执字第2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云执恢4号。同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7)云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云执恢4号《委托书》,委托翔后集公司对案涉市场进行管理并收取市场经营权费、物业管理费、市场运营费后统一交至本院指定账户,托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翔后集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指定账户交纳款项450万元,标注为“委托经营管理款”;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指定账户交纳款项29.72万元,标注为“委托管理经营余款”,两次交纳款项共计479.72万元。
另查明,成都市规划局劳动服务公司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对执行标的案涉市场“成都市荷花池市场百货附一区负一楼至地面1-3楼”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期间的经营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对案涉市场经营权的执行于法无据,请求撤销本院(2017)云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2017)云执恢4号《委托书》。2018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8)云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的异议请求。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7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案外人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2018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7)云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2017)云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201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8)云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成都市城勘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针对案涉市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的经营权,较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评估、拍卖程序。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委托翔后集公司进行管理,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市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的经营权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本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华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翔后集公司按评估的市场价值交纳管理费用,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综上,华兴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冯 华
审判员 马宝伦
审判员 张 导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