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正全,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且国治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