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

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执异8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百花东路。
被执行人: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
被执行人: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黑林铺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云南安宁汇友物资有限公司、安宁市供销储运公司、云南汇友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2018年8月2日,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且撤回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华兴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冯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