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1448号
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清江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告***是在原告的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医院门诊大楼项目中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