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1612号

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茂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