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星联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三段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
被执行人:成都星联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唐渝波。
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星联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2021)川0105民特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星联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