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2680号
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四川鼎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飞
法官助理 彭 海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