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2民初442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欧哲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欧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被告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盛、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欧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建公司向埃欧哲公司支付合同款268,26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1日,埃欧哲公司向华建公司施工的自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提供BIM咨询设计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35,500元。埃欧哲公司于2021年4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价格清单完成建筑、结构BIM模型搭建和土建碰撞报告,并交付华建公司使用,产品交付均得到华建公司现场使用人和负责人认可。根据双方确认的价格清单,埃欧哲公司的结算金额为268,268元,但华建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款项,故要求支付。
华建公司辩称,1.《BIM咨询设计合同》上仅有埃欧哲公司的签名盖章,华建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埃欧哲公司邮寄的《BIM咨询设计合同》后未签名盖章,故该合同尚未成立、生效;2.华建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知晓项目的BIM设计文件将由项目业主委托的设计院提供,不再需要华建公司委托设计公司完成BIM设计工作。华建公司收到业主通知及设计单位发送的BIM模型后,立即通知埃欧哲公司的业务员龚文,并于2021年4月1日向龚文发送设计院制作的一部分BIM模型文件,明确华建公司将不再与埃欧哲公司签订《BIM咨询设计合同》;3.华建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将自贡中心全专业图纸发给埃欧哲公司系用于埃欧哲公司报价,并非让埃欧哲公司开展具体工作。埃欧哲公司在合同谈判期间开展的设计工作系埃欧哲公司的自愿行为,华建公司从未下达过指令,亦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先行支付预付款。埃欧哲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接到华建公司不签订、不履行《BIM咨询设计合同》的通知后,仍在加紧开展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4月5日单方向华建公司提交设计文件,埃欧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埃欧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对华建公司而言并无价值,故埃欧哲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华建公司不应当支付埃欧哲公司设计费。综上,请求驳回埃欧哲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设计单位发送的BIM设计文件、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华建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拟证明其于2021年3月31日接到项目业主发送的BIM模型文件,告知华建公司案涉项目的BIM设计文件将由设计院提供,无需华建公司完成BIM设计;埃欧哲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华建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2.通话记录、QQ邮箱发送文件记录。华建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拟证明华建公司在收到业主通知及设计院发送的BIM模型后,就给埃欧哲公司业务员龚文打电话,向其告知因业主单位已提供BIM设计文件,华建公司将不再与其签订《BIM咨询设计合同》,且让埃欧哲公司不再开展工作,并于2021年4月1日向龚文发送小部分BIM设计模型;埃欧哲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华建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仅能显示华建公司相关人员向龚文拨打过电话,但不能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华建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3.微信聊天记录。埃欧哲公司提交该份证据拟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华建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在第三次开庭时认为该份证据无原始载体,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虽埃欧哲公司并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但埃欧哲公司也向本院作出说明,因该微信聊天记录系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龚文与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华建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甲方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而龚文已离职,故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而根据诚信诉讼原则,华建公司相关人员作为该微信聊天参与人员,亦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进行核对,且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华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充足的理由推翻其陈述,故本院对华建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埃欧哲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埃欧哲公司与华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协商由埃欧哲公司为华建公司承建的自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提供BIM咨询设计服务事宜,并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2021年3月11日,华建公司将案涉项目图纸发送给埃欧哲公司。2021年3月18日,华建公司工作人员郭新元通过微信将最终版自贡中心项目-BIM咨询设计合同发送给埃欧哲公司。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郭工,可以了哈,我这边马上让公司签字盖章”。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这边公司也同意了。没问题了”。埃欧哲公司在《BIM咨询设计合同》上盖章后,于2021年3月18日将该合同邮寄给华建公司,该合同主要载明:1.甲方(委托方)为华建公司,乙方(承接方)为埃欧哲公司;2.项目名称为自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3.BIM设计服务范围为自贡中心建设项目市民中心、综合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174200平方米。具体BIM设计服务内容详见BIM服务清单附件;4.甲方委派严盛作为该合同的联系人和接收人,资料及成果文件接收邮箱为952566310@qq.com、526874896@qq.com;5.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甲方资料齐备后50日内)按甲方要求提交设计成果,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模型文件;土建碰撞及优化报告;给排水、机电、暖通、消防等专业管道碰撞及优化报告;给排水、暖通、消防、强弱电专业工程量统计表;设计成果需具有指导施工的现实意义,不能停留表面;6.乙方提供满足“四川省优质工程(天府杯)”及“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音视频(5-10分钟)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需满足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7.乙方须完成本协议附件一技术服务清单中所有内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8.合同总价金额为约535,500元,其中第一阶段(主体阶段)合计为435,500元,第二阶段(装饰阶段)合计约为100,000元,含6%增值税,其中装饰阶段合计金额为预估金额,最终以双方确认的面积结算;9.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时始生效,直至甲方确认设计工作、内容及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后即自行终止。上述合同附件一为《自贡中心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清单》,主要载明:第一阶段:1.服务项目:地上建筑、地下建筑BIM(建筑、结构、机电主要专业)模型构建;服务内容: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地上、地下部分BIM模型创建(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专业,不含钢筋建模);单价为2元/平方米;2.服务项目:碰撞报告;服务内容:依据BIM模型,在三维模型空间中核查图纸未暴露的复杂空间的碰撞问题,提交碰撞报告;单价为0.2元/平方米;3.服务项目:工程量统计;服务内容:依据BIM模型,按照分项要求导出工程量;单价为0.3元/平方米。第二阶段:服务项目:精装修BIM应用;服务内容:对精装修范围进行地砖、洁具、灯具、吊顶排版,提供精装虚拟漫游动画;单价为2.5元/平方米。华建公司收到上述合同后未加盖印章,亦未返还埃欧哲公司。
2021年3月30日,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向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消息,内容为:“郭工,记得把变更说明发我一下哈”。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目前没得,只有小细节变化,具体我们也没统计,施工中出现问题直接就处理了,边设计边施工,所以图纸会变动”。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那我们就按照之前的这份图纸来做吧,你看可以不?”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先按照那个做吧,没做的就按照新的图纸”。后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先不着急整哈”。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2021年3月31日,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向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消息,内容为:“郭工,我刚才和技术这边确认了,目前整体的土建模型,我们基本完成95%了。因为合同里有约定,是50天,所以技术人员都在加班加点赶”。华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嗯,我再了解下情况”。
2021年4月5日,埃欧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邮箱向华建公司工作人员严盛发送邮件,载明:依据双方2021年3月11日合同约定,埃欧哲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华建公司提供的图纸后,按照要求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经完成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建筑、结构BIM模型搭建,并整理完成土建碰撞报告。其中土建碰撞报告已经以微信形式发送。BIM模型成果和碰撞报告以本邮件的附件形式发您,请查阅并使用。
2021年7月16日,埃欧哲公司向华建公司发送《法务函》,载明:其已完成建筑、结构BIM模型搭建和土建碰撞报告提交,结算金额为268,268元,故要求华建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268,268元。2021年7月20日,华建公司向埃欧哲公司发送《关于的回复函》,载明:经核实,自贡中心建设项目经理部与埃欧哲公司就案涉项目合同谈判期间,项目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通知,由该项目的设计单位提供BIM相关设计文件,项目部接到业主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埃欧哲公司业务员龚文,及时终止了合同谈判工作。鉴于在合同谈判期间,埃欧哲公司已完善结构BIM模型及结构碰撞报告等准备工作,华建公司同意予以埃欧哲公司部分价款补偿。按照合同谈判期间的草拟合同中埃欧哲公司报价计取,埃欧哲公司完善的准备工作部分价款约为50,000元(BIM模型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专业,碰撞报告也包含此五个专业,埃欧哲公司仅完善了小部分),华建公司同意在此价款范围内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BIM咨询设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
埃欧哲公司主张,其与华建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华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埃欧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本院认为,《BIM咨询设计合同》中包含了合同的标的、价款等条款,内容具体确定,华建公司将该合同发送给埃欧哲公司的行为构成要约,埃欧哲公司收到案涉合同后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并盖章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以其真实意思表示就《BIM咨询设计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合意。而后埃欧哲公司按照《BIM咨询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华建公司交付了部分设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故案涉《BIM咨询设计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生效效力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推进合同的生效与履行;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的是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华建公司与埃欧哲公司达成的《BIM咨询设计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载明该合同经双方盖章时生效,因该合同上仅有埃欧哲公司的盖章,未加盖华建公司的印章,故该合同并未生效,未产生履行效力。
综上所述,案涉《BIM咨询设计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对双方具有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合同生效的履行效力。
二、关于华建公司应否支付合同款的问题
华建公司主张,其已向埃欧哲公司表明其不再与埃欧哲公司签订、履行《BIM咨询设计合同》,并要求埃欧哲公司不再开展工作,埃欧哲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其发送BIM设计文件动机不善,且埃欧哲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亦不符合设计合同要求;埃欧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虽未生效,但华建公司与埃欧哲公司受合同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做自双方为订立合同开始实质接触起,至合同生效止的理解,否则会将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的一段时间排除在外,造成权利保护的空白期。故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埃欧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华建公司将修改后的《BIM咨询设计合同》文本以电子版形式发送给埃欧哲公司,埃欧哲公司盖章后将《BIM咨询设计合同》纸质版邮寄给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对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可,但未盖章。本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将“双方盖章”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但华建公司在收到对方加盖印章的合同后,未能及时地完成“盖章”这一生效形式要件;另在合同未生效期间,埃欧哲公司与华建公司对案涉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进行沟通,华建公司并未对合同是否应当履行表示异议。华建公司不及时加盖印章、在接收对方设计成果后未及时明确提出异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埃欧哲公司的信赖利益,故华建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埃欧哲公司诉请支付合同款,其实质系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埃欧哲公司虽向华建公司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但其未证明该设计成果的具体价值。本院综合考虑埃欧哲公司已付出的劳动成果、华建公司的过错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华建公司向埃欧哲公司支付1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宿 波
审 判 员  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