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复16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执行法院执行***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已受理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2)川0192民诉前调564号,故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727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并裁定“驳回***申请执行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川0192执33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裁定书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事实与理由:1.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诉讼。2.被执行人起诉已超出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复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诉讼以及被执行人起诉已超出法定期限的理由,均系针对(2022)川0192民诉前调564号案件而非针对本案执行行为,故其复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可以在该诉讼案件中提出,由该诉讼案件对此评判。同时,根据(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法院驳回***的执行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执33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明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