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古驿社区2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ATPFK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新民街南段(铁路公寓)2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51KUH2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028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3797826.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5D204672023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199********的银行存款37978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的账户5116********的银行存款37978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的账户5100********的银行存款37978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上述保全措施以3,797,826.3元范围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