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2民初6544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五朵莲社区西航港大道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