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九郡(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1686号 原告:九郡(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县黑牛营子乡大温杖子村四组0233号。 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 原告九郡(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郡(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九郡(沈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彤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