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执监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教育局,住所地葫芦岛南票区九龙街道温馨小区3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关于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南票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票法院)作出(2021)辽140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向南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2)辽1404执81号。该案至今未能执结,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由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南票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绥中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程程 书 记 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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