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亿***建材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9号 原告:沈阳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堡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沈阳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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