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9号
原告:沈阳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堡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沈阳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