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与**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执异79号 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新区学城路2-19-(2门)。 经营者:***。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 投资人:***,系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执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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