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资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陵园街39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资经销处系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为支付货款,给付本案争议的四张商业承兑汇票,上述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案外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协议书》,被上诉人已经与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就案涉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综上事实,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可根据沈阳***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追加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诉讼参加人,**《协议书》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案涉汇票的目前状态、是否已经退出流通等事实,并根据上述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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