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3民初1169号
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万超。
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成都市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由原告成都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