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387-1号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上诉人葫芦岛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14民终3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民终387号民事判裁定中“(2021)辽14民终387号”应补正为“(2022)辽14民终387号”。
审判长  朱俊芬
审判员  李彦博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