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蒋伟栋,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贺玉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1年朝中民三合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