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81执845号
申请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玉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葫民终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