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402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姜常印,男,1948年11月2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1)连审民初再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姜常印与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1)连审民初再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姜常印与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姜常印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