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盛葫芦岛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执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盛葫芦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东砬村南庄。
法定代表人韩建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盛葫芦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开盛葫芦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支付工程款大于本案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尽管以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名称在金融机构开办存款帐户,但生效法律文书中查明了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系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因而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存款帐户内的存款亦属于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存款,故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划拨了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帐户内的的存款。本案工程款765.9987万元;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79.0671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0.0852万元;执行标的总额865.141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申请费7.0657万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从划拨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亦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才跃东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