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177号
原告: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公寓A幢。
法定代表人: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路客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东街14号7栋2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徐玲霞。
原告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路客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路客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佳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美琪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展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