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1民初2020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前进镇凤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49749865A。
原告***与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