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1民初234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前进镇凤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4974986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