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2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前进镇凤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240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在龙泉驿区签订,履行地也在龙泉驿区,四川省邛崃市油榨乡静室村9组是上诉人的户籍地,并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被上诉人成都嘉禾绿化公司的住所地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应由龙泉驿区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成都嘉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四川省邛崃市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提交其经常居住地在何地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露
审判员*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