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卓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30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卓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双井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卓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6247.00元,执行费10362.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额796247.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魏天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