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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租赁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02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租赁站、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在撤诉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9.00元,退还原告***25229.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