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1448号
原告:**,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841620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首创龙湾发展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8112520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首创龙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丁 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