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7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房地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车辆、工商、证券、保险、民政、出入境、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酒店住宿等部门查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认同本院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5执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涛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