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81执恢316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身份证号:×××0213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84162016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1481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7月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613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168613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7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7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辽宁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47套房屋。经过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流拍房屋有争议,申请人同意取消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4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4年6月与申请人做终本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