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81执恢316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身份证号:×××0213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84162016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1481民初36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7月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613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168613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7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7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辽宁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47套房屋。经过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流拍房屋有争议,申请人同意取消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4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4年6月与申请人做终本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