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4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某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上诉人鞍山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辽宁金某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某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辽03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华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某公司、金某鞍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涉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及逾期竣工的原因未予查清;二是华某公司是否因逾期竣工而产生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损失及损失应由谁承担未予查清。重审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处理,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华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