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执监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的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林郭勒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23)内0525执224号执行案件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
奈曼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奈曼旗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