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223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城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RTCA23。
住所:兴城市古城办事处外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52781727D。
住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告:***,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
原告**与被告兴城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