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与兴城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223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城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RTCA23。 住所:兴城市古城办事处外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52781727D。 住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告:***,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 原告**与被告兴城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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