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满族,葫芦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工程师,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63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绥中县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15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1508-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为绥中县,将本案移送绥中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行为地属于一般管辖,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应当由先受理的法院进行管辖,本案经龙港区法院两次实体审理,龙港区法院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均已全面了解,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和节约诉讼成本以及诉讼资源的原则,也应当由龙港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不应当移送管辖,由龙港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据此,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将本案裁定移送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符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