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分中心科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639.88元,执行费3075.00元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付,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