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4372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苏衍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6310A号。
法定发代表人:董琦。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娇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瑞熙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