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民初544号 原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经营场所:葫芦岛市连山区。 经营者:***(工程队队长),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受理,2022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即时给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款60,643.00元,并从2017年7月起月息1分计息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二被告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签定葫六线改造拓宽工程石砌挡土墙工程和葫芦岛市外环路段的沉井、护坡、小件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5月4日,被告***受第二被告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的委托进行施工(见证据1)。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11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56,357.00元,后第二被告委托第一被告到原告处领取工程款,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给付第一被告工程款200,000.00元,2017年1月16日给付200,000.00元,2017年6月6日给付56,357.00元,以上合计456357.00元工程款全部付清。均有第一被告***的亲笔签字。被告收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携款逃匿。24名农民工于2017年2月24日投诉到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后,二被告人仍不支付,3月24日将此案移送到龙港区xx局将其从***抓回后押送到拘留所,但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公诉和判决(证据3)。原告为了解决24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经龙港区xx局治安管理大队让原告代付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及***欠农民工工资款60,643.00元(见xx局办案人**亲笔打的收条和24名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签名收条为证),至今已达四年之久被告均拒不偿还,经多次打电话不接,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址为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连山区迅发水利工程队经营场所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村,二被告住所地均为葫芦岛市连山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