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787号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源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大石7社。
法定代表人:侯进桥。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