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鑫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1929号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殷庆红。
被告成都三鑫开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鑫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