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2671号
原告四川惠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惠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惠华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惠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惠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书记员 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