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7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6楼3号。
法定代表人:姬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与上诉人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其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