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234号
原告:成都市华严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6楼3号。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市华严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华严电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华严电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华严电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