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235号
原告:成都宏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区大夫东路(盛华企业园A-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6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宏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东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宏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日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成都宏明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