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2600号之一
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淮洲大道3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讯,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高庙子路20号(成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蔡敏。
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聚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