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沁,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小桥村一组305号2层。
法定代表人:肖毕琼,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淮洲大道3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云,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和盛新兴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柏杨村七组3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成都锦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盛新兴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