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5民初1955号
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南熏大道一段207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9号。
委托代理人:
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万年场15幢7楼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四川华电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