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3382号
原告: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俊雄,职务总经理。
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万年场15幢7楼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玲